據(jù)央視新聞消息,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fā)布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共有七件,涵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難救助、船舶觸碰損害責任、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涉外法律適用等多個領域,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更權威、更明確的裁判規(guī)則指引。
海事審判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fā)展、保障海洋強國建設方面肩負重要責任。經過40年的發(fā)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多最齊全、海事案件數(shù)量最多類型最豐富的國家。越來越多其他國家的當事人,在糾紛所涉爭議與我國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我國海事法院管轄,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
本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將進一步解決海事領域法律適用難點問題,統(tǒng)一類案裁判標準,提升我國海事審判整體水平。本批指導性案例具體包括:
(1)新某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機某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該案例明確了實際托運人不承擔因目的港無人提貨而產生的費用和風險,對于填補海商法在借鑒《漢堡規(guī)則》的同時未明確區(qū)分契約托運人與實際托運人責任的制度留白,具有積極意義。
(2)東莞市豐某海運有限公司訴東營市鑫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海難救助糾紛案。該案例旨在明確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間進行海難救助,救助船舶獲得的救助款項,不因與其屬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險船舶對海難事故的過失而被取消或者減少,豐富了對《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解釋原則。
(3)某牧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帕某海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該案例明確了承運人對于貨物表面狀況是否如實批注的判斷標準,對于規(guī)范承運人簽發(fā)提單行為、維護海上貨物運輸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常州宏某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等訴寧波天某海運有限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例明確因船舶觸碰事故導致港口、碼頭等設施損壞期間的營運損失不能優(yōu)先于其他限制性債權得到清償,準確解讀了海商法相關條款的立法本意。
(5)南京華某船務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該案例旨在明確同一海事事故中當事船舶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現(xiàn)對同一事故當事人的平等保護。
(6)S航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該案例明確了我國適用互惠原則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審查標準,體現(xiàn)了以“法律互惠”標準認定互惠關系的最新司法實踐。
(7)環(huán)某船舶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訴天某財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例明確涉外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船舶碰撞發(fā)生后,可以協(xié)議選擇侵權糾紛適用的準據(jù)法,充分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編輯 陳艷婷